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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携程信用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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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11:13: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发携程信用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细则


第一条 有关释义

[广发信用卡]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信用卡。

[投保人] 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可称“广发行”)。

[被保险人] 指向广发银行申请开办广发信用卡获赠本保险或以信用卡消费积分换取本保险或经广发银行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广发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及其同行配偶和同行未成年子女。

[保险人] 指保险公司。

[受益人] 本协议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旅程延误保险金”、“托运行李遗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生效日] 1)持卡人经过广发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2)持卡人经广发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或,3)持卡人自其信用卡满足广发银行其他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军事政变、武装起义、暴动、叛变;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暴风雪、雷击等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

[续保]持卡人在上一年度已享受保险权利的,本年度持卡人本人再次经由广发银行银行系统确认以其积分换取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权利的,或经广发银行银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视作续保,且追溯续保时间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保险期满日六十日(含第六十日)。

[商业营运]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必要的、合理的相关费用]是指:1、延误超过4个小时补贴一餐,延误超过8小时补贴2餐,每次事故每人每餐限额人民币100元,需提供正式餐费发票及食品明细单;2、延误时间过长(超12小时)且在航空公司未安排住宿情况下,住宿费用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人民币200元,需提供当天住宿发票;3、因产生保险事故须住宿的,采取就近原则,来往交通费用每人不超过人民币100元,需提供营运交通工具(含出租车)正式发票;4、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及必须的生活日用品所发生的费用(化妆品、护肤品、药品、香水、香烟、行李箱等除外),每次事故每人限额人民币 200元,须提供当日购物发票及购物清单。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交通工具]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火车,汽车,及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建成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航班]是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延误时间]指航班延误、取消、或因超额订位致使旅客被拒绝乘坐后,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原定到达时间之间时间差。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持卡人须成功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或者

2、在持卡人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旅行时,持卡人使用广发信用卡为其本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持卡人、同行配偶、同行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明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为止或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轮船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并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旅程延误保险金

于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且因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引致被保险人的旅行起程延误4小时以上(含4小时),保险公司在班机延误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详见释义[必要的、合理的相关费用]):

(1)在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被保险人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住宿费用;

(2)被保险人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3)被保险人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在班机延误保险中,如果承运人免费提供膳宿、交通、食品饮料等服务,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需自行负担的日用必需品费用按相对应的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没有免费提供膳宿、交通、食品饮料等服务而自己额外支出费用自行解决膳宿、交通等问题的,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费用发票或单证真实有效,则保险公司也按相对应的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延误时间的计算,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延误(按到达时间的时间差计算),以超4小时以上(含4小时)为标准。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保险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本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给付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4、托运行李延误/遗失保险金

行李延误:于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4小时后(含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行李遗失:于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使用其所持有的广发信用卡支付旅行团费或机票费用的80%或以上,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24小时后(含24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详见释义[必要的、合理的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在行李延误/遗失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1)被保险人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24小时内为限,行李遗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5天(120小时)内为限。

(2)被保险人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3)如被保险人以数张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或机票费用, 则保险公司对其于任一次意外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中给付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4)如该被保险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上述费用的补偿,则保险公司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运营公司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或指引;

4、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被袭击、被谋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拒捕;

5、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7、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旅程延误、托运行李延误/遗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1、对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2、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3、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4、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扣留、没收;

5、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民众骚乱;

6、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7、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8、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9、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10、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11、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仅适用于旅程延误)

12、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航班延误或取消;(仅适用于旅程延误)

13、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仅适用于旅程延误)

第四条 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一年,自被保险人信用卡满足广发行指定条件的次日零时起或经过广发行银行系统确认其积分换取本保险权利的次日零时起或经广发行取数确认其消费情况符合银行所规定的续保条件的续保生效日的零时起(该续保生效日为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周期失效日的次日)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2、如持卡人注销其信用卡或被广发行停止使用其信用卡,则自注销日或被停止使用当日的二十四时终止其保险责任。注销和被停止使用的日期以银行系统所载的卡片被放置注销或停止使用标志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险金额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利益
成年持卡人及同行配偶
未成年持卡人(16-18周岁)/同行未成年子女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白金卡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及残疾保障(飞机)
500万
1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及残疾保障(火车及轮船)
50万
10万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及残疾保障(汽车)
20万
10万
行李延误/遗失
2千/年
2千/年
旅程延误
1千/年
1千/年

备注:

1、如持卡人本人与同行配偶或同行未成年子女都持有广发信用卡,或一名持卡人持有多张广发信用卡,则以保额最高的一张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并不得违反备注3的内容),即每人的各项赔偿限额不累加。

2、如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不同时搭乘同一航班、火车、轮船或汽车,则保险公司不对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负保险责任。

3、持卡人同行配偶保险金额与持卡人本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未成年持卡人(16—18周岁)和未成年子女(仅指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持卡人子女)的身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若同行未成年子女超出一名时,则其各自保险金额相同并且总额不超过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其中,身故赔偿总额不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4、如持卡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与持卡人同时搭乘同一交通工具,发生旅程延误而产生的实际消费费用,以家用,以家庭为单位,不超过年度累计赔偿限额2000元。

第六条 理赔流程

一、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事故的通知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有关原始资料,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核实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因不可抗力延迟除外)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保险公司的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020-95518。

报案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持广发卡卡类、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时间及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地址等相关信息。

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将在客户报案后的两周内向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寄发《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应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及时获得并保存索赔相关资料,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资料包括: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及下列相应理赔资料。因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延误通知保险公司,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旅行费用票据;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出险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

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旅行费用票据;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的80%或以上签账单;

·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

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二)行李延误/遗失和旅程延误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相应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由行政部门开具的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同行配偶或子女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

·被保险人(包括持卡人)的机票或登机牌复印件;

·损失清单和原始费用发票:A、境内(收据无效):包括餐饮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用发票、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发票及相关清单; B、境外:消费清单小票;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旅行费用票据或交通费用票据;

·该交通工具票根或其它搭乘证明;

·被保险人以本保险所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或交通费用80%或以上的签账单;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仅适用于旅程延误)

·行李票复印件;(仅适用于行李延误/遗失)

·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仅适用于行李延误/遗失)

·保险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广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均可)。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自动取消。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保险公司在索赔资料齐全情况下,如确定为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理赔款给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五)保险公司核对索赔资料,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 附加说明

1、本保险细则内容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具体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理赔处理以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准。

2、广发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服务及细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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